工伤旧病复发了怎么办?

请问单位员工发生了工伤,现在已经治疗结束并且定残了,但是此员工想与单位解决劳动关系,那么他以后如果旧病复发了,看病还可以由劳动局报销吗?
如果他与单位不解除劳动关系呢,又或者单位有一天破产了怎么办?
求达人解答!
首先多谢楼下的回答,法这我听说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要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部门要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以以后再旧病复发就不管了,赔偿的钱里就包括了以后看病的。是这样吗?

工伤复发的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适当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看病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伤残等级支付赔偿金;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的时候清算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6-14
针对近期下发的《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为《补充通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医保局召开了新闻通气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补充通知》相比于2007年的政策,第一是再次扩大了纳入管理的人员范围,其二是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据成都市医保局副局长苏伟介绍,全市约有17000名“老工伤”人员正式纳入了社保统筹基金管理。
范围
退休后发现职业病也可纳入
“老工伤”人员,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因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家属。
旧政策:根据2007年出台的《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的适用范围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4年1月1日)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新纳入:《补充通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类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一类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人员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
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致残程度未达一至十级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范围。
支付
减轻用人单位支付比例
原来由单位和基金各支付一半的,现在由基金全额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旧政策: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致残程度达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皆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各承担50%。
第2个回答  2017-06-14
如果员工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就会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所以工伤复发时不予报销的。自己承担。
如果员工和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复发时可以申请工伤报销的。
如果单位破产,那么按照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伤残补助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14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工伤旧病复发,仍然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了社会保险,看病还可以由所在地的社保报销。与解除劳动合同及单位有一天破产没有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2-21
【工伤 旧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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