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工作着,被一家公司的当地负责人挖走后,三个月后签的合同,现在又要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我原本在商场上班,负责一个品牌,后来另一个牌子的当地负责人要挖我过去,于是我就过去了,试用期三个月后才签的合同,合同刚刚寄往总部,大区经理就说我们地区我试用的岗位人员多,我是最后一个来的,于是想协调我去别的岗位,我不同意,于是就口头开除我,我想问下一下我该如何应对,明天就交接工作了,,比如三个月签订合同,以及口头辞退我,我该如何处理、去哪里争取我的权利,

三个月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合同不包含,或者合同双方还没有签订完成,可以索要求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果通过仲裁程序处理你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三个月的劳动关系。如果辞退你是单位的原因,你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或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追问

我该去问谁申诉呢,
公司现在找借口说我不称职,要我转岗到另一家公司的一个岗位,客观条件以及身体原因,我无法胜任的,还说如果我不去报道,就算我矿工,最后自动离职。。。

我该去哪里申诉?

追答

不称职是要证据能够证明的,如果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成立,在公司内部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到另一家公司调岗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主张权利。但是这种程序比较长,有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能到法院起诉,一直到二审才能终审。你才工作了三个月,如果工资都给了,建议和单位协商解决,能得到一些补偿也就行了,走仲裁、诉讼程序结果也不是太理想,最好调解解决,别太较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没有经济补偿金。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上法律条文供参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0-10
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始终没有签订合同,还是争取权利还是比较困难的,试用期辞退公司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个人感觉可能是人家公司的一个策略,把你挖走,降低你原公司的销量追问

期待高手,继续给予指导,总要争取的,

追答

可惜你是试用期啊没去就签合同啊....哎..

追问

签了,三个月试用期过了十多天,签的,只是我签了后寄往总部而已。可算签署合同?

他们现在要求给我转岗,新岗位在另一家公司(有啥关系我不得而知),我无法进行无法接受的,说如果不去报道算我矿工,达到一定的天数后,就算我自动离职,

我该去哪个部门申诉呢?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10
到岗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并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
你的情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按双倍工资支付给你补偿金。到你最后一天工作为止。追问

法院或者我国法律碰到这种问题的时候,具体实践一般如何处理,法律规定的给我的补偿我该如何去争取呢?

公司现在找借口说我不称职,要我转岗到另一家公司的一个岗位,客观条件以及身体原因,我无法胜任的,还说如果我不去报道,就算我矿工,最后自动离职。。。

我该去哪里申诉?

追答

参照上面一条,写的准确。
时间太长,建议协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