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只写明借款金额6万元整,时间为2009年5月10日,签名为两名自然人,并无约定利息、利率和还款日期,只口头约定每月比两千元整利息,并无书写证明,且在同年11月12日已付被借人1万元的利息,有书写证明此金额借款人已收取,现年7月8日被借人亲自书写信件催借款人还款12万元整,表明是6万元本金,6万元拖欠利息,若被借人将借款人告上法庭告之拖欠借款和利息,此6万元高额利息法律是否判借款人必须还予被借人?
应该是有第三人在场,只是借条并没写上利息金额,第三人会作为人证证明这利息约定为有效吗?要偿还银行利率4倍以下的利息?
另外那一万元的还款我还没看过,如果写了是偿还利息,这样会被作为一份借条的补充利息协议吗?
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可以证明当时两人确实有约定借款的利息,对方可以请证人作证。证人证言是有效的,因为本案中除了有此证人的证言之外,还有借条这些书证,如果可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法庭可以采信的。但是同时也需要考虑第三人与两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第三人恰好是出借人的近亲属或者朋友之类的,一般证明力不高,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偿还的1万元的还款说明上写明这1万元是利息,相当于是你自己以行为证明之前双方对借款的利息是有约定的,不算是补偿协议,但是对方可以直接拿来当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