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1992年7月从技工学校分配到单位,一直没有签订过合同,到2002年4月以经营困难为由与我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是:我没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算那么算几年的劳动合同?我算不算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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