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劳动法的题目。请高手指点!谢谢谢谢

2010年1月李某到甲私营企业担任技术总监,约定合同期限5年。2010年6月,李某以待遇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10天后,李某与乙外资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李某离开甲私营企业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其回去上班。同时,甲私营企业也与乙外资企业协商,但乙外资企业以其与李某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甲私营企业的请求。请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甲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依法解除,为什么?
(2)乙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3)假设李某只为追讨甲私营企业自2010年3月开始拖欠其3个月的工资,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便捷的救济途径是什么?李某可以获得多少工资?
(4)假设甲私营企业欲与李某补签竞业限制合同,其法律依据何

第1个回答  2012-06-04
1、没有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乙明知李某与甲公司合同任然有效,乙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效力就存在瑕疵,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个月工资+半个月工资*2=4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38条,47条,87条
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这还有一个问题,麻烦您有时间看下咯谢谢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33210511.html?quesup2&oldq=1

第2个回答  2012-06-03
我觉得可能还是可以的吧
第3个回答  2012-06-08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个回答  2012-06-11
1、没有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乙明知李某与甲公司合同任然有效,乙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效力就存在瑕疵,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个月工资+半个月工资*2=4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38条,47条,87条
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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