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劳动法的解析题目。自己做错了;请高手指点。谢谢谢谢

2009年1月,上海某美资软件开发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与上海某理工大学5名计算机专业应届博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并约定7月份正式到公司报到。而在2009年1月到7月之间,这5为学生均以实习生身份,进入该公司参与项目的开发。经过6个月实习,公司觉得这5位博士专业基础扎实,适合研发工作,而公司最近开发的一个项目,可能要到3至5年的集中攻关才能完成,同时这种IT项目开发,最忌讳的是研发人员离职和临时换人,浴室公司决定通过给予特殊福利待遇的方式留住这5位博士。
2009年7月,公司与这5为博士签订5 年期协议,约定,对于其中2为家在上海的博士,公司除支付年薪外,向其提供价值30万元轿车一辆并办理好相关牌照,而对于3位家在外的博士,公司除支付年薪外,同时向其提供价值35万元产权公寓一套。如果员工不满服务期即离职,则需按照实际服务年限占服务期比例乘以35万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1、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2、如果该份服务协议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后,协议效力如何?
3、企业应如何应对?

第1个回答  2012-06-10
法律风险:
1.毕业生不能实用实习期这个概念了,所以1月到7月间应该算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工资,有社会保险的话)不能算试用期,因为试用期要约定。
2.牌照不能算培训费用,所以对2位家在上海的博士违约金不能超过30W.
3.单位应该约定竞业禁止。
效力:
1月1日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日子,但订立合同日期在新法颁布之前,所以适用以前的劳动法,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除另有规定)。

第三问缺少条件,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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