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月份发生如下销售业务

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月份发生如下销售业务:销售自产的小客车50辆,每辆不含税出厂价为68 000元;移送本厂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10辆小客车,计价680 00 0元,门市部将其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42 400万元。假设该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 000元。已知该型号小客车消费税税率为3%。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组成计税价格=(200*20+3000)/(1-3%)=7216.49代收代缴消费税=7216.49*3%=216.49(元)(2)销售及赠送普通小汽车应交消费税=150*12*3%=54(万元)赠送视同销售奖励特制小汽车应交消费税=5*7*(1+8%)*3%/(1-3%)=1.17(万元)用组成计税价格共缴纳消费税55.17万元。(3)销项税额=0.03*12*0.17+12*150*0.17+5*7*(1+8%)*0.17/(1-3%)=312.69(万元)进项税额=102+0.051=102.051(万元)应纳增值税=312.69-102.051=210.64(万元)我刚考完CPA的税法,答案应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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