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含增值税价款900万元。(2)销售给一家汽车修理厂汽车轮胎,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58.5万元。(3)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汽车轮胎60万元,门市部当月收到含税收入87.75万元。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增值税。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