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20至11.2.28工作于一家出口公司,每周六上午加班。每天从八点到下午五点我因单位不给上保险提出辞职,昌盛食品应支付我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昌盛食品从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向本人支付21600元。
3.每周六的加班费应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每天不能超过八小时,这样算来我每周至少工作了43,5个小时(因为我去商检局的时候都是早上八点出门晚上六点多回公司,除去公司规定的每周43.5个小时,我额外还多工作了至少十个小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中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应该给我补交工作期间的的保险费。
就这四项我于11年3月2日向静海县劳动局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科通知我于3月24日开庭,在仲裁庭上,昌盛食品找了一个代理人,不知道是懂法律还是不懂法律,对我以上四项全盘否决,明细如下:
1,劳动单位一方都是在每一个员工达成劳动关系之后就立马签合同上保险,并提供了两名公司员工的两份合同。说是当初书面通知劳动者说我当初不签合同,并拿了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通知(试问,公司的公章在那公司手里不是想盖哪就盖哪嘛,这明显是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打印的。说明一下,公司是在3月17号通知几名同事补签劳动合同的,而且我同事跟我说,日期还必须要从刚上班的时候签,而且要在销售额达到八十万美金的时候才能给上保险,没有保险,而且合同日期给提前了一年多,同事不同意,争执了两天(也就是开庭前两天)单位领导急了竟然要我同事走人。我同事没办办法就签了劳动合同,这些个我们都有聊天记录的)
2,劳动单位一方说他们周六从来没有上过班,并拿了一份后期写好的考勤表没有标明周六上班的。(这个笔记也可以鉴定的吧。在单位让我看考勤记录的时候我复印了自己的考勤表,单位在仲裁庭提供的考勤表除了字体一样其他根本就和我的不一样。我申请查证。还有在3月11号公司宣布取消周六上午加班的,这些个同事那都有记录,我们也有聊天记录都有证明的。)
3、还有保险一事单位说是由于我一直不签合同保险没办法上。说我提出辞职太仓促给公司带去了损失。(当初我不签合同你可以书面通知我走人啊,在说就凭单位说是我不签有什么证据啊,信口雌黄。我初来乍到凭什么不签劳动合同啊,再说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并随时提出离职,还是那句话我做的够仁至义尽了,给带新人,工作交接好了我走的。离职证明上你自己盖了章,找什么理由不好啊你。
到最后,可笑的是单位竟然让我赔偿工作期间的饭费和住宿费,说怎么也得一天二十吧,一个出口公司的大老板竟然说出这样的话,真不知道到水平在哪,就那个地方不管吃管住谁去啊。就这样仲裁结束了,我提出的调节数额单位不同意,就只能等着仲裁裁决了。仲裁庭上,仲裁员是仲裁科的田科长,他挺慈祥,也许是时间太忙,他没有让我对单位一方提出的说法辩解,我想对于单位一方提出的种种不合理他应该心里都有数。我还是相信法律,单位不要无理取闹,我要取得的是我的合法权益。请问:
像我这种情况仲裁员会不会采信单位的说法?如果裁决从工作开始那天到一年之内的那些权利是不是都不能给我?保险能不能给我补回从开始上班到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应该从哪月算起?加班费应该从哪个月算?
谢谢你耐心看完,呵呵,昨天开庭的时候那个仲裁员首先让我陈述了事实与理由,我陈述完就是单位反驳,结果我想说话仲裁员不让。只是等单位提交完证据问我认可否,我否决了。告诉我协商前仲裁员说仲裁有一年的实效,除了经济补偿那项外其余都不算一年以前的,都要从10年8月20号以后算。我问了难道保险也有一年的实效吗?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补齐吗?仲裁员说法律是法律,我们要按照仲裁的规定办。之后我说了一个金额单位房不同意,
追答了解了,没关系的,你可以不同意在仲裁主持下调解,等仲裁裁决书下来走法院途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