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奶茶店上班四年以上,四年里老板未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近期内辞职,想请问一下可以要求赔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吗?同时用人单位从工作起到离职四年期间从未缴纳过社保。现在去社保局提出了诉讼,但是被驳回,以我们未按正确离职手续辞职为由,且与我们未签订合同故自动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请问一下,这样判决合理吗?用人单位从一开始从未与我们提起过合同及社保一事 也是离职了才知道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现在去劳动仲裁,可是说的是超过起诉时效。想请问一下如果起诉的话胜算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