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面试时,领导答应每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合同上约定工资的条款是这样:“甲方应按照规定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1200元,或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基本工资1200+通信补贴+差旅补贴+绩效考核。”当时我并不想签这合同,因为与合同工资与约定工资不符,但是不签合同公司就不同意雇用我,现在公司通过财务的个人帐户打工资给我,而且打给我的钱有几个月只有2600多(扣掉了1700多),只有有一个月是4500,还有一次是公司帐户代发工资给我2800多(这个月只上班到21号就离职了,折算一下,工资是4500),现在公司不给工资条,也没有我领工资的签字
1、我现在是否可以以每月4500的工资来追讨扣除的每月1700多的工资
2、应该怎样举证,最后一个月的代发工资是否可以作为实际工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