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不与我续签,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2006年我与目前所在的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2008年,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如今,合同即将期满,公司通知将不再与我续签,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我前一份合同的到期日期是2008年2月15日,目前的合同起始日期是2008年2月16日。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不续签违法或者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其他情形,是否续签是双方自主权。但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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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7
您好,自零八年一月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劳动者要求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零八年后你与单位签了一次劳动合同,是否续签需经您与单位协商一致才行。不过,如到期不续签你可以要三至三个半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单位不给,经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7
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续签,公司是不违法的,但要从你2006年至2007年12月31止。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2008年至你的合同到期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还有你可以向公司要带薪年假1至5年,每年有5天的带薪年假。
第3个回答  2011-01-17
公司应该给你三个半月的工资做为补偿金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第4个回答  2011-01-17
你可以要求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失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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