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8月份和公司签了1年合同,到10年8月份公司又换了另一个公司名称和我签了2年的合同,到12年8月份到期。现在公司11年6月底,公司突然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就是辞退我了,并且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请问公司将如何补偿我?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下,公司要赔偿我几个月工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