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故辞退员工并在未提前通知员工的情况下,企业将如何补偿员工?

我09年8月份和公司签了1年合同,到10年8月份公司又换了另一个公司名称和我签了2年的合同,到12年8月份到期。现在公司11年6月底,公司突然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就是辞退我了,并且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请问公司将如何补偿我?

  劳动争议大家都可以找我,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

  2、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支付以上经济补偿金外,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3、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或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1-06-28
你有两种选择途径,1、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为你安排工作岗位;2、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追问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下,公司要赔偿我几个月工资?谢谢!

第3个回答  2011-06-28
跟着occupier liability act 1957+1984
这项法律是受保于雇主及员工应有的权利
第4个回答  2011-06-28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无故辞退员工的,应做相应补偿。按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未提前30天通知的,额外增加一个月工资,无故辞退的加倍赔偿。公司名称的更换不影响赔偿。
应该赔偿5个月工资吧?发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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