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请高人指点,小弟感激不尽。

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甲方)任工程师,公司以支援总包(即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为由,把我们工程部几人派往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领导指挥,我们的工作内容由甲方(即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变为了总包的现场管理,总包单位也给我们配发了工作证,出了新的组织架构图,明确了我们这几人的隶属关系,和每个人负责的工作范围。我们对公司的安排表示了反对,但公司法务部说这种支援是合法的,因工资待遇未变,工资还是公司发放。谁不同意可以自己辞职,公司不给补偿。
我想问;1、公司所谓这种支援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利把人员交予其他单位使用并领导。
3、如果我们要维权,能通过哪种途径,是去劳动局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哪种途径更好些。我们能要求哪些权利。
4、我们在总包单位工作期间,总包单位对我们的使用是否合法,因为我们并未与总包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你的第一个问题,公司所谓这种支援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答,要了解下你公司是否符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二个问题,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利把人员交予其他单位使用并领导。
答,公司应当履行对劳动都的义务。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三个问题,如果我们要维权,能通过哪种途径,是去劳动局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哪种途径更好些。我们能要求哪些权利。
答,要维权,可以去劳动劳动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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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3
这个要看你们跟原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签属的?劳动合同里是否有注明工作地点和岗位职责。如公司需要进行调配,公司是有权安排职工到所需要的岗位,但首先需要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原房地产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2个回答  2011-06-29
我的回答虽然不是你的关心点,但是我还是想说几句!
这样的房地产公司简直就是乱弹琴,瞎指挥,瞎管理!——不管是什么历史和现实原因(不管是工程推动慢,还是乙方是甲方老板的个人朋友还是其它什么),甲方做出的这种决定,都是滑稽可笑的!这种老板一定是农民出生(绝不是看不起农民伯伯),这种农民眼光决定了这个老板即便眼下获取了财富也是一定难以持久的(立贴为证),因为他不仅不懂得起码的对人的尊重,更不懂管理!这样的公司我看就不要与之计较了,直接结工资走人!不屑于与之耗时耗神!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6-28
不是劳动派遣机构没有这种权利,只要你总包单位和你的单位公司名称不一样,那就是两家公司。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06-27
应该是合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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