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甲方)任工程师,公司以支援总包(即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为由,把我们工程部几人派往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领导指挥,我们的工作内容由甲方(即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变为了总包的现场管理,总包单位也给我们配发了工作证,出了新的组织架构图,明确了我们这几人的隶属关系,和每个人负责的工作范围。我们对公司的安排表示了反对,但公司法务部说这种支援是合法的,因工资待遇未变,工资还是公司发放。谁不同意可以自己辞职,公司不给补偿。
我想问;1、公司所谓这种支援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利把人员交予其他单位使用并领导。
3、如果我们要维权,能通过哪种途径,是去劳动局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哪种途径更好些。我们能要求哪些权利。
4、我们在总包单位工作期间,总包单位对我们的使用是否合法,因为我们并未与总包单位签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