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有点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我是去年11月1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现在眼看合同快要到期了,单位目前还没有跟我续签合同,我又不想主动的问他们,因为好像是一签就要签5年,我不可能在这个单位待那么长时间,但如果他们一直都不跟我签的话,过了11月份,我还没签合同的话那我是不是就不属于正式员工了,如果我不签合同还在这干对我有没有什么不好,我的档案和保险都在这个单位,之前签的1年的合同好像是进了档案,如果我不续签还继续在这工作,对我本人是不是不利呢,我的真实的工作经验是不是就没有证明了。如果我没有续签合同那11月份的保险公司是不是就不会给我上了呢,本人很急,请高人指点!!
我的单位是私企,人事总有变动,很有可能我续签合同的事就被他们忽略。我要是不签还继续在这工作,对我来说又危害吗?

如果合同到期您不愿续签合同,自合同期满在办理工作交接后,您将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依《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您完全不用担您的档案和保险。

如果合同期满,您继续在单位工作,且单位未提出合同终止异义,您将与单位形成实事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您交纳保险等。您如果11月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单位工作,我个人觉得公司应该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因为单位人事部门应该知道依新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不签劳动合同存在的严重风险。

单单从法律本身来看,在合同期满后您继续在单位工作,而单位又不提出任何异义,对您并无任何不利。相反,依《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自您期满继续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应书面通知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您有拒绝签订或签订的自由权,依《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致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偷着乐了,因为公司承担着未签订合同而需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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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2
1、如果他们一直都不跟你签,在你上一次的劳动合同截止后一个月后。你们双方依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依然存续劳动关系。那么,你们之间就成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你依然是他们的正式职工,而且必须给你缴纳国家要求的各项保险。
这个你可以查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知道了。
2、和用人单位无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来说都没有危害,反而是对员工的一项保护。如果你将来提出离职。只要没有给公司造成危害也没有其他危害行为,只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但企业该给你交的费用,一项都不能少的,关键是你要保留你们有劳动存续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啥的。
第2个回答  2008-10-22
续约期还早呢,如果到11.2日还没有通知你结帐的话续约合同已生效.即是11.2日后通你结帐公司要支付你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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