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劳动关系转到新公司,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只签协议,可以吗?
2、如果只签协议合法的话,协议内注明的是与老公司上一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所属内容不变,但上一次的合同只是续签的,在以前还有几份合同,是否应注明与老公司第一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
3、是否应与老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再加入新公司,公司这么做是否在逃避责任?公司是否是应付经济补偿金?
补充说明一点:只是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工作地点、岗位、待遇都不变。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谢谢!
补充说明一下:
我们只是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人员(除了法人)、工作地点、岗位、待遇都不变。所以不会出现硬性规定到新公司上班的问题,因为根本就分不出新和老来。因此双倍的赔偿金也就不知从何处着手。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在玩什么猫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属于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公司需要与你们协商一致方能改变,如果你们不同意,即使人员(除了法人)、工作地点、岗位、待遇都不变,但需要变成是与新的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也属于违法变更,就属于违法解除你们与老公司的劳动关系,那么你们按照法律的规定,你们有权主张双倍的赔偿金。公司这样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以后跟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需要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
管理者和员工都没有变化,但老公司除了土地,所有的资产全都已经转移到新公司(可能是卖给新公司的),虽说地址没变,那是因为新公司付给老公司土地租赁费,也就是说这是两家不同的单位。
不重签合同合法吗?
所有的资产转移到新公司,属于资产剥离,注入新公司。你的劳动关系继续,没有可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