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楼主提到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了。
然后,有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 关于车主连带责任这一说法的来由,是这样形成的:
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往的审判案例中车主多数被作为被告,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事故责任。
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1991年的《办法》被宣布废止。新的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 我个人认为:当借用的法律关系产生并生效后,车主一般都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车主无法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只要对借用人的合法驾驶员身份予以了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那么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就不存在过失或侵权的相关责任。
3. 肇事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法院认为车主或租赁公司有责任(因为有的人认为,车主在出租车辆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最多也是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一个补充的垫付责任。而且垫付后,车主或租赁公司可以依据租车合同,向肇事人追索回垫付的款项。
4. 每辆车都有交强险,作为出租的车辆一般还会额外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知你这里面有没有投。反正保险公司可以为此负担掉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5. 车主把车子放在汽车租赁公司,那么这个行为到底如何定性,要看车主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具体合同内容。
建议你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参考资料:http://www.moc.gov.cn/zhuzhan/liuyanzixun/changjianwenti/faguibiaozhun/200712/t20071220_453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