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事实用工问题

我的合同是07年10月1日至08年10月1日。我的合同到期,单位没有通知我续签合同。现在公司与我构成事实用工事实。请问我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在08年10月1日至签订合同日期间的事实用工,能否要求公司在事实用工期间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如果事实用工超过一年,又该怎样补偿。应该收集那些证据是事实用工证据。

1、本该在 9月1-10月1 就该和你续签合同了,但是到期还没有签,
视为续签,可在10-1到11-1 与单位续签,这个种情况没违法。
2、11-1后还没签,视为违法,按双倍工资处罚。
3、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主要证据有 工资条(或银行卡记录)考勤记录(或上班打卡记录,看你公司用什么考勤软件,如用友的考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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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01
公司应该赔偿你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你最好能够收集能够证明你在职的证据以及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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