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妇有一子两女,均已结婚成家另过。其中儿子甲于1989年因病去世,当时甲有一女乙年幼。不久李某患病不起,遂立下遗嘱,将家中的8间房屋及存款1200元,由妻子及两个女儿丙和丁继承。李死后,李某的妻子和女儿丙和丁分割了房产与存款。而甲的妻子认为李某的遗嘱无效,她与女儿乙应该有继承权。(1) 李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未立有遗嘱,则李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能根据法律对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效力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