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是招投标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的,不是遗产,其收益归原承包户的其他全体成员所有。
我们平常说的责任田,是按人头分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由此产生的土地流转租金也不是遗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收益归原承包户的其他全体成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