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题: 简述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如题所述

(三)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对于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1�文义解释。意思表示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欲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意思表示必须先由文义解释入手,而且其余的各种解释方法,最终都要落脚到文义解释。所谓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考虑到语言文字大多具有多义性,而意思表示人运用语言的能力以及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各有不同,词不达意在所难免。所以在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

2�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认可,是被广泛采用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把意思表示看做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的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3�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都有一定的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指针。因此,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所谓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目的解释的结果可以验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

4�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运用习惯解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习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其次,习惯必须适法,如果习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则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最后,习惯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确排斥的。�

5�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是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运用前述几种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结论,不应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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