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拆迁安置款是不是遗产?

如题所述

裴宇琼 律师基本案情:李树山多年来一直承租公产房一套,在两个女儿出嫁后,与儿子李小然共同居住。2002年,拆迁管理部门对李树山承租房所在地块进行拆迁,由于李树山年老且有病在身,由李小然代办拆迁手续,领取了安置补偿费13.29万元。随后,用11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在另一地段购买了一套公产房的承租权,与父亲搬了过去。不久,李树山去世。办理完后事,李树山的两个女儿向李小然要求分割安置补偿费。李小然称拆迁房屋是父亲生前承租的,不是房屋所有权,其拆迁款不属于死后个人合法财产,不应当列为被继承遗产。自己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有权继续在现在的承租房居住。两个女儿被拒绝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拆迁款。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安置补偿费作为遗产由三个儿女等额继承。法律分析: 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原则,目的是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每个人居有其所,具有公益性质。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现今社会的公产房已有别于计划经济时期。其使用权人基于特定身份(如产权单位职工、取得回迁房的原被拆迁房使用人等)而取得的占有、使用的权益,应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在承租人死亡后,由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但公有住房使用权中包含的交易价值部分应为原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承租人死亡后,该部分权益应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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