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工作28年,单位没签合同,没交养老保险,要辞退,怎么办?

我叫***,1948年12月生人,今年70岁了。1990年2月份,**县成立城建局,环卫所(事业单位)成立时就招进环卫所工作至今,工作内容有:负责检查环卫工人卫生清理情况,招聘马路清扫工人,负责送清洁工工资,负责有重大活动道路值班,环卫工人的通知和工作安排,负责收缴卫生费。所干的工作、待遇福利都和正式工一样,也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受到单位的表彰。刚才加工作的几年,这些具体的工作就我一个人,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员也不断增多,我还先后被分派到三八路、黄河路、工业路等片区作路长。因为上班时答应的是长期临时工,工作28年了,一直也没有办理转正手续。如今因为单位承包给深圳的一家公司,通知下岗。
单位一直发临时工工资,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年龄大为由,也没有给交养老保险。
和年轻人在一起,也很享受这份工作,劳动着,忙着,觉得对身体也好,也没在乎工资多和少。在工作这么多年了,情感上也不想和单位闹别扭。但是,现在说不让上班就不让上班了,也没有个说法。工资生活保障来源没有了,我该怎样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呢?

拟申诉要求如下,请法律专家给予援助和补充:

1、依据《劳动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应该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从单位成立就在环卫所工作,申请为我补缴应得的养老保险。

2、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去年工资是1060元,28年申请支付应得的赔偿金共计29680元。

3、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8年平均工资按每月800元计,申请支付应得赔偿金2.24万元。

说两点,第二项,您年满60周岁之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就不是劳动合同了,应该视为雇佣合同。如果企业补缴了养老保险,您可以从60岁起享受养老金,则不涉及解除合同的补偿。如果企业补缴了养老保险,您不可以从60岁起享受养老金,则可以要求企业按养老金标准,补偿您从60岁到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损失的养老金。
第三项,也是只能计算到60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