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或者无所有权的出卖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还是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51条,这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这个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这到底是有效还是没效啊?还是根据不同的不同的效力?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为没有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条件,但是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无标的物的处分权或者所有权致使标的物无法转移为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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