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授权有: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侦查方法、手段,即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通缉等。其中在扣押物证、书证一节,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侦查进行扣押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操作,对超越刑事司法侦查职权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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