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6年12月入伍,2001年12月退出现役,未能得到政府安置,2002年烟草公司招工就参工作至今(属三类员工),但是在此期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公司一直未计算我的军龄(工龄8年,还属短期合同,若是加上军龄就有13年工龄,属长期合同),其它待遇(如公休假也只能8年工龄的享受),请问这些问题是否复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参照哪些规定执行?
我想问的是自己找的工作,虽是国营企业,但我是三类员工(原来所谓零时工),是不是应该合并计算为工龄?还有就是如果合并计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按实际工龄还是按合并计算工龄(工龄8年,还属短期合同,若是加上军龄就有13年工龄,属长期合同),其它福利待遇(如公休假等)是按合并工龄享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