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赔偿金到账时间的问题!!!

我08年5月26日进入公司,3个月试用期满以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今天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时间是2009年12月14日。
按照他的说法,赔偿是n+1的方式。
我有以下几点需要法律高手解答一下:
1.我从试用期到现在,工作年限是1年零6个月15天,公司应该赔偿我几个月工资呢?这个N是1还是2?
2.劳动法上说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我,我是今天14号接到的通知,也就是说我应该了领到下个月14号的工资。但公司的说法是,15号以前都算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我只能领到这个月30号的工资。到底哪个是对的呢?
3.公司说这个月的工资会在月底打给我,但赔偿金的部分要明年3月才能到账,这个有相关的规定吗??要是他倒闭了怎么办啊?我可以要求他一次性支付吗?

1.满一年半不满二年,应当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单位在2009年12月14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要求你立即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等于是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当再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如果要求你继续上班,在30天后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就不用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了,当然这继续上班的工资也必须照常发放的。
3.你可以拒绝单位在明年3月份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谈妥的千万不要办理离职手续,必须要求单位签订一个补偿协议,约定好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另外,你要看看公司是否是困难而真的没法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是,那么是依法裁员,如果不是,那么就是违法裁员,应当支付你2N+1.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2-15
应当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09-12-15
1、是2
2、所谓“N+1”的1就是下月工资或者说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3、补偿金应在公司让你办理工作交接时就一次性支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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