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5月26日进入公司,3个月试用期满以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今天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时间是2009年12月14日。
按照他的说法,赔偿是n+1的方式。
我有以下几点需要法律高手解答一下:
1.我从试用期到现在,工作年限是1年零6个月15天,公司应该赔偿我几个月工资呢?这个N是1还是2?
2.劳动法上说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我,我是今天14号接到的通知,也就是说我应该了领到下个月14号的工资。但公司的说法是,15号以前都算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我只能领到这个月30号的工资。到底哪个是对的呢?
3.公司说这个月的工资会在月底打给我,但赔偿金的部分要明年3月才能到账,这个有相关的规定吗??要是他倒闭了怎么办啊?我可以要求他一次性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