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一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00万

如题所述

  ⑴护肤护发品本月应纳消费税:
  外购护肤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不缴消费税;将自产的洗发水和护发素用于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香波应缴消费税。
  销售护肤护发品缴纳消费税=[5000×17+4000×20+30000+6000×25+2000×25]×8%=395000×8%=31600(元)。
  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消费税=160000×8%×60%=7680(元)。
  本月护肤护发品应纳消费税=31600一7680=23920(元)。
  ⑵计算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
  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应按化妆品缴消费税;本厂新研制的化妆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属于视同销售,应按组价计税: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480000+20000)×30%+6000×(1+5%)÷(1一30%)×30%=(500000+9000)×30%=509000×30%=152700(元)。
  ⑶计算本月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395000+509000)×17%=153680(元)。
  ⑷计算本月增值税进项税:
  将外购护肤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1600000×17%+2000×25×17%一4000×17%=35020(元)。
  ⑸本月应纳增值税:
  153680一35020=118660(元)。
  2、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货款已收到。 ⑵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⑶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 ⑷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⑸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要求:请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且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不准予扣除外购部分已纳消费税;药酒实行从价计税方法。
  ⑴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⑵销售白酒:
  从量计征消费税=4×2000×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1+17%)]×25%=5.04(万元)。
  ⑶药酒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1+17%)÷10%=0.62(万元)。
  ⑷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0.5=500(元)=0.05(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5×25%=0.63(万元)。
  ⑸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2×0.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2000×(1+10%)÷(1-25%)×25%=11000(元)=1.1(万元)。
  ⑹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万元)。
  3.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尚未销售。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3%)+3×(1-7%)+8]÷(1-30%)×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4、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本月销售给一汽车修理厂(小规模纳税人)汽车轮胎,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3.4万元;
  ⑵销售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万元;
  ⑶销售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取得价税合计价款40万元;
  ⑷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汽车轮胎30万元,门市部当月收得含税收入39.78万元。
  ⑸本月外购汽车轮胎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发票本月已认证。要求: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轮胎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
  4、答案:
  ⑴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23.4÷(1+17%)×10%=2(万元)。
  ②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
  ③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应纳消费税:40÷(1+17%)×10%=3.42(万元)。
  ④门市部当月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39.78÷(1+17%)×10%=3.4(万元)。
  ⑤外购汽车轮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20×10%×80%=1.6(万元)。
  本月共纳消费税=2+3.42+3.4一1.6=7.22(万元)。
  ⑵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3.4÷(1+17%)×17%+10×17%+40÷(1+17%)×17%+39.78÷(1+17%)×17%=16.69(万元)。
  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应纳增值税=16.69一3.4=1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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