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河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玉泉卷烟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0000元,取得玉泉卷烟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期初无库存外购烟丝。
(2)上月将价值60000元的外购烟叶运往玉泉卷烟厂委托其加工烟丝,本月玉泉卷烟厂加工完毕并交货,云河卷烟厂取得玉泉卷烟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工费18000元,增值税5400元,同时支付了玉泉卷烟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玉泉卷烟厂无同类烟丝。
(3)云河卷烟厂当月销售给云河卷烟集团有限公司甲天下牌卷烟15箱(标准箱),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甲天下牌卷烟的计税价格为75元。销售给百姓超市配送中心甲天下牌卷烟8箱,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8元,销售给A市烟糖公司中心甲天下牌卷烟5箱,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80元,由于拖欠玉泉卷烟厂2007年五月应付账款一笔,公司以甲天下牌卷烟2箱按70元/条确认抵偿债务。为生产上述卷烟当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及上述委托加工收回的全部烟丝。
要求计算云河卷烟厂8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外购20吨烟丝已交的消费税=400000×30%=120000元,生产领用15吨,可以抵扣的消费税=120000×15/20=90000元。
委托加工烟丝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60000+18000)/ (1-30%)×30%=33428.57元。由于全部领用,其已交消费税可全额抵扣。
销售给云河集团的15箱应按税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应交消费税=15×250×75×56%=157500元。
销售给超市的8箱应交消费税=8×250×78×56%=87360元。
销售给烟糖公司的5箱应交的消费税=5×250×80×56%=56000元。
抵债的2箱应按最高价格计税,应交消费税=2×250×80×56%=22400元。
上述所卖共30箱从量消费税每箱150元,从量税=30×150=45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157500+87360+56000+22400+4500-90000-33428.57=204331.43元。
(注:一标准箱含250条,一条10包,一包20支。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税率有两档,不含税价格在70元/条以上的税率56%,在70元以下的税率36%)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17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课税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 税率消费税)
材料成本:免税农业产品的买家* 87%+运费* 93%
处理费:包括配件,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发票上代表收集

乙香烟的复合计税方法
销售卷烟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量*固定利率+销售税率

?购买烟丝加工制造香烟,你可以支付的那部分切烟草消费的消费税扣税
回答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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