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赔偿

2004年2月进公司,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2008年1月1日期到2010年7月离开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2010年7月因为公司一直拖欠发工资、报销、劳动强度过大,本人自已申请离职;离职单上只注明因公司管理不当,工资太低,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1月1日。
因7月份的工资公司一直拖欠不发,本人一气之下到仲裁要求劳动仲裁
后工资和报销给我了,但是我要求:2008年到离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都没有;

现在仲裁:公司提出了我的离职书\三段录音(是我的声音但是我是不知情的情况下今年录的,他们自已编了三个时间)还有别的同事的劳动合同给仲裁庭;
我一进去,公司的人和津师及仲裁员已在,我刚把我的资料递上去,仲裁员就讲我的申请不会被支持.2008年的双倍工资已过期,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7月已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已补发了你工资和报销,所以不会支持我.注:仲裁员并没有看我递交的材料;
要求我与公司和解;

我想请问:我交的材料有公司增加劳动强度的证据\有晚上工资的证据也有2008年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邮件,怎么我还没有说话了,就说不支持我?

请问:我真的一点权利都要不到吗?
劳动者当时被欺骗现在发现了就必须视为自动放弃自已的权利吗?还有什么途径可以为自已争取权利,惩罚一下那些黑心的老板和帮凶?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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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5
我的情况与你类似!也是双倍工资没有被支持!说超过申请实效了,不过我与你不同的是我的保险费用请求也被劳动局驳回了,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给你买保险!这个事情上,首先劳动局受理只是做样子,最后他们都会说不服你就去上诉,他们不会告诉你败诉的原因!只会很书面的写在裁决书上面!而且劳动监察部门也不起作用,我单位被我起诉到现在快一年了,相关部门根本没有去作任何调查就直接给我判决了,还口口声声说经过调查给处的裁决!我为什么这么肯定呢?因为我和单位都有说谎的地方!只要劳动局去调查事情就很清楚了,结果他们的裁决书上写的“经调查了解”的内容其实都是我和单位的书面陈述上就写了的!所以我才断定他们没有去调查了解!后来我上诉到区法院,同样被驳回~我现在正在等待中法院的判决!意思就是说劳动局跟法院还有些什么监察部门全部都是不起作用的,他们都是一个鼻孔出气!不会违背彼此的判决意思!并且我还知道大多数有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其实早就跟劳动局打好招呼!他们宁愿拿钱给劳动局变相取得更多利益,也不愿赔偿给强行向公司要补偿的员工!而且我的那个事情我向很多律师咨询,他们都觉得应该得到支持!可结果就是事与愿违!而且我还在央视网上咨询,并且加入中央电视台有法大家帮的QQ群去咨询,根本就没律师在线回答!所以说有时候这个世界真的很虚伪!所以真的地球毁灭我也比较开心!让那些贪官和不作为的行政执法者和政府官员统统去死吧!死惨一点!!!!死难看一点!

最好还是找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上诉!看他觉得胜算多少然后上诉或者放弃!要是律师都没办法那只有到北京告御状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可惜老百姓哪有那么多时间跟那些黑心老板周旋!所以我们被欺压的人也许真的只有默默诅咒,默默承受!或者努力有一天让自己也成为黑心老板,同样勾结国家的官员为所欲为!让这个社会更加腐败@@@@!
第2个回答  2010-10-15
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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