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进公司,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2008年1月1日期到2010年7月离开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2010年7月因为公司一直拖欠发工资、报销、劳动强度过大,本人自已申请离职;离职单上只注明因公司管理不当,工资太低,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1月1日。
因7月份的工资公司一直拖欠不发,本人一气之下到仲裁要求劳动仲裁
后工资和报销给我了,但是我要求:2008年到离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都没有;
现在仲裁:公司提出了我的离职书\三段录音(是我的声音但是我是不知情的情况下今年录的,他们自已编了三个时间)还有别的同事的劳动合同给仲裁庭;
我一进去,公司的人和津师及仲裁员已在,我刚把我的资料递上去,仲裁员就讲我的申请不会被支持.2008年的双倍工资已过期,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7月已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已补发了你工资和报销,所以不会支持我.注:仲裁员并没有看我递交的材料;
要求我与公司和解;
我想请问:我交的材料有公司增加劳动强度的证据\有晚上工资的证据也有2008年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邮件,怎么我还没有说话了,就说不支持我?
请问:我真的一点权利都要不到吗?
劳动者当时被欺骗现在发现了就必须视为自动放弃自已的权利吗?还有什么途径可以为自已争取权利,惩罚一下那些黑心的老板和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