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开始,本人与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却强行将本人转自业务岗位,并声称:没有业务,就一分没有.并于今年7月份强行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
现就此情况,本人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在判经济赔偿金的时候,却说:今年上半年的零收入也计入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
我认为单位今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已经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没有写明金额,且未按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将无效合同中的零收入计入那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劳动者显然有失公平.单位显然是恶意调岗位并降低工资.
请求大家帮忙:本身劳动者对于单位来讲就是弱者,看有没有相关法律是针对我这种情况的,有没有法律可以驳倒无效条款,而按有效条款2011年的工资额给予经济赔偿的.
谢谢大家!
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零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前12月的经济赔偿金中是吗?
追答这样,你在接到《劳动仲裁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起码公司应当给你每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追问劳动仲裁说的意思就是今年的六个月按780元每月算(最低保障),但我觉得无效合同的零收入是不是不应该算在12个月内呢?我现在找不到这方面的条款.
追答嗯,是的。既然是无效合同或者无效条款是始终无效的。这方面在《合同法》上有显示。
追问您好!有没有相关规定:无效合同不列入在经济赔偿金的12个月内呢?
追答这个我还没有看到过。不过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合同法》的内容上可以推定既然是无效的又怎么会计入其中呢。再说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关系纠纷的前提,他的作用只是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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