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已抵押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银行的处置是否受到影响

如题所述

银行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先偿清贷款,余额偿还其他债务。

既然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那么不论申请拍卖一方为该银行还是其他人,拍卖必须经法院主持由房产所有人(即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选定资产评估机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拍卖所得的价款,按所说已经抵押给银行,那么先由该银行在其债权范围内受偿(也有可能拍卖公司先要提取佣金);如有剩余拍卖款的,再由其他债权人受偿;最后如有剩余的,归房产所有人。

《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受偿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1-09

银行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先偿清贷款,余额偿还其他债务。

既然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那么不论申请拍卖一方为该银行还是其他人,拍卖必须经法院主持由房产所有人(即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选定资产评估机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拍卖所得的价款,按所说已经抵押给银行,那么先由该银行在其债权范围内受偿(也有可能拍卖公司先要提取佣金);如有剩余拍卖款的,再由其他债权人受偿;最后如有剩余的,归房产所有人。

《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受偿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银行的处置没有影响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3个回答  2015-09-01
银行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先偿清贷款,余额偿还其他债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