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浙江省文成县工伤,伤残评定7级,当时我月工资3000元。这种情况,我能赔偿多少钱?

如题所述

还要结合当地收入情况及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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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浙江省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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