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初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 过了一段时间后公司才开始询问我续订的意向, 当时写了一份续订申请交了上去, 但是申请表中没有提及下一份劳动合同的时效, 工作内容, 报酬等条款. 之后我找到了新工作, 并递交了离职申请. 现在公司坚持要30天后再放我, 但事实上工作已经基本移交结束, 并且新公司希望我尽快上班. 我问过, 好像我这属于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况.
那么如果第一份劳动合同终止一个月后他们仍然没有帮我办理离职手续, 而我仍然在现在的公司上班(可以证明), 能不能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中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情况?
1.如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30天以上,则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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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递交离职申请的日期在合同到期日一个月以内, 是否可以马上离职?
2.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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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对个人有效吗? 还是仅仅是用来约束且企业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