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判定

被告在A地居住至少8年以上,但如果被告没有A地的暂住证,A地的租房协议也没法获取,只知道被告在A地的公司名称且他本人就是法人,可以确定他的经常居住地在A地吗?
重点是提交材料到A地后,法院能否会认定A地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且受理。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下是经常居住地确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实践中,经常遇到个人、企事业单位、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对公民个人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问题产生争议,有的以工作单位为准,有的以事实居住为准,有的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不一而论。那么,法律上对经常居住地究竟有何规定呢?笔者查来查去,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管辖中的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且不说刑事、行政法律没有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做出规定,单就民事诉讼法的这一司法解释而言,“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事实行为在实际中几乎无法认定,不具备可行性。试想,现代社会对一个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来讲,除了住院就医和年老不动外,极少可能至少一年在某地固定而不到其他地方走动一下。
  看来,以工作单位为准和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要比以事实居住为准来认定经常居住地来得可行。进一步地相衡,以工作单位为准毕竟没有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来得正规,既然是涉及到法律事项,相应的证明手续也应以法定的为准,而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本事就是法定凭证。这样,以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来认定经常居住地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经常居住地的措辞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说明,均没有涉及经常居住地,加上民事司法解释档次低于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制约不上刑事诉讼。另外,生效刑事判决是要载入公民户籍登记中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出发点正是基于此。追问

谢谢,这个答案网上有。我只想知道确切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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