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中“连续”的问题

我在广州做档口生意累计1年多了,但从没有连续居住一年的时候。

2013年,回家两次在家4个月左右,在广州8个月;2014年回家三次,在家7个多月,在广州住了5个月;2015年回家三次,在广州住了10个多月,在家1个多月;2016年在广州住了1个多月,在家这边10个多月。

如果按最新的司法解释“至起诉时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才是经常居住地”判断,我觉得广州不应该是我的经常居住地。我累计在广州居住满一年以上了,但连续居住从没满一年,换句话说我从未连续离开我的住所地一年,都是断断续续的离开又回来。

但2015年在广州住的时间最长,10个多月将近11个月。现在因为和批发商有一些合同上关于尾款的纠纷,对方要在广州起诉我,想请教下专业人士广州的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大不大,是不是应该来我的住所地起诉我,非常感谢!

  连续,即不间断。但生病住院除外,具体可参考以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和社会实际,对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点对城镇居民范围作出了具体概定。 该法院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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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05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中“连续”的问题
连续,即不间断。但生病住院除外,具体可参考以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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