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如题所述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常居住地

参考资料来源:龙江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9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了
也就是说 除户籍所在地意外,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就是经常居住地 。
但是,涉及到管辖权的话,是提起诉讼时候往前找,有住一年的地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个是要原告在起诉时举证,一般需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具证明。如果对确定对方办理了暂住证,还可以调取对方的暂住证作为证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