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房产,于2009年6月24日左右,与租客李某签定一份租赁协议,将此房产出租给李某居住。协议中有几项条款:一租期壹年(由于我常住其他地方,来回一次不方便,所以出租前就强烈要求,租期必须满一年以上,短期不租,房产中介和租客在签协议之前,都说得非常清楚),二居住人口不得超过6人,三家具清单,四违约责任。房租支付形式付三押一。在入住前,电视有一点问题,但是当我第三个月底去收房租的时候,他们把电视修好了,我给他们报销了修理费用。同时,我们发现他们入住严重超过6人,就提醒他们按协议规定不得入住超过6人。在2009年11月23日,他们短信通知我,他们要提前解约。并在2009年12月22日,在我们不在场的情况下,他们把自己的家具搬走的同时,把我们的:组合音响及一套梳妆台(这二样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漏写了)都搬走了。12月23日,我们去清点的时候,发现多处家具设施(二个马桶,灯座,墙上插座,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均有故障了,水管被砸坏)已经报废,于是当时就租房押金事宜,没有谈妥。
目前情况:1、押金2800,我没有退;2、由于他们搬出,我将此套房屋出租给其他租客,新租客入住前,房中多套设备都已经损坏,报废,无法使用,我只得自己维修(与李某租赁协议中写明:房间交接前家具损坏的,承租人必须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但是李某并没有修理)。维修费用分别由当时的维修人员,出具收据及清单。
现在,李某以我未退其押金2800为由,将我诉之法院。请问,我扣他的押金,是否合理,我到法院去应诉,胜率怎么样。
请有此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朋友帮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