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8月8号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2009年初到现在一直没有续签.到现在已经快满一年了.公司解释说可以视为前面那份合同继续有效.这个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吗?那么我能够主张公司赔偿我从2009年1月到今的每月双倍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