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以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从这一条规定看来,单位组织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量。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是一项正常的工作安排,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为工作内容的延续。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应当获得工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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