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尧治河村出台了《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文件出台后,村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逐步规范,但仍有极少数村民一时改不了浪费行为。8月18日至19日,村民严小平丈夫去世大办丧事,9月27日,村民周定福48岁生日大办酒席,喝的都是批发价220元/件(6瓶装)的稻花香酒,抽的是18元/盒的黄鹤楼香烟,违反了村规。经调查,10月10日,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督办处罚通报,在全村对严小平、周定福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村党委书记孙开林称,希望村民引以为戒,继续发扬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全国文明村的合格村民。
评析:
一、本案中的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提炼
二、对上述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论证
三、结论
本文核心问题,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督办处罚通报给予严、周通报批评和罚款问题是否合理合法。
其中涉及出台的《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涉及村民的私人生活自主权,即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权利冲突问题。
如何限制公权力从而保证公民的私权利不受侵犯,可以此为结论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