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豪华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董学友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做担保时没有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书面授权,但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于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为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199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豪华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董学友已无力经营.199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
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