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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今年夏天因装修房屋,遂请同村的一个作坊(这个作坊属于农村中传统的那种,没有注册登记,不正规,只是由一个威望相对较高的人组织起来,作为包工头,大家跟着他一起干的那种。)过来装修。在一次拆卸一面旧门时,由于门上面的两面窗户半开着,为避免把门搬下来、倾斜门时,窗户摔在窗棂上打碎玻璃,我叔叔就用脚去踢了一下窗户,但是没有踢到(在场的那位证人可以证明我叔叔确实没有踢到窗户)。在没有彻底打开窗户的情况下,三人就开始倾斜门准备把门搬下来。窗户于是果然摔在窗棂上,导致玻璃破碎。玻璃碎片正好掉在一位施工人员脚上,导致其跟腱被割断。当时那位施工人员是穿了一双拖鞋作业。
当时在施工现场的,除那位受伤人员、我叔叔,还有一位施工人员。
出事后,我叔叔赶紧叫了一辆车,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治疗,并立即垫付3000元医药费(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垫付3000元时,没有与其写证明,但事发时的那位证人当时也在医院,他可作证。受伤者已入保,保险公司赔付其2000,我叔就把那2000元钱收了起来)。
从事情发生后到现在,那位包工头一直不管不问,拒不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由于我叔叔做着生意,很忙,所以自从其出院后看望过他一次就没有再看望他。对此,受伤者对我叔叔有意见,说没有去看他。并列出两条理由,准备起诉我叔叔(只起诉我叔叔,包工头不在被告之列)。那两条理由具体是,第一,我叔叔用脚踢窗户,导致窗户摔在窗棂上,致使玻璃摔碎,并说我叔叔踢了两脚,第一脚没踢中,第二脚才踢到。对于这一点,事发时在场的那位证人并不认可他的说法。证人陈述,我叔叔只踢了一脚,但是没有踢到;第二,我叔叔私自在没有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2000元收起来。
请问,我叔叔、受伤者、包工头三者之间是种什么样的关系?在此事故中,我叔叔应付何种责任,多大责任?包工头负多大责任?受伤者又该负多大的责任?官司胜率有多大?对于他提的第二条理由,我叔叔又该负怎样的责任,是否属于侵犯私有财产?原告起诉的顺序是否应该是先起诉包工头,然后再由包工头起诉我叔叔?
请懂法律知识的网友们为我解答一下,谢谢!

你叔叔和包工方,属于承包合同,你叔叔相当于发包方,包工头一伙相当于承包方,承包方从事相关职业时应当具备一定资质,那些人属于建筑工程方面承包方,你叔叔明知他们没资质还发包给他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受伤者和包工头是劳务关系,在劳动期间发生事故,应当由包工头赔偿,但是你叔叔明知他们没资质的情况下,应该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工人可以向你叔叔或者包工头追偿,被追偿的一方应当负责赔偿,之后你叔叔再和包工头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即使证人证明工人受伤和你叔叔的行为有无关系,如果工人向你叔叔追偿你叔叔也是要赔偿的,至于你叔叔垫付医疗费用,应当是保险先行赔付,但是保险的受益人是那个受伤的工人,你叔叔直接收下,还是不妥当的,如果是收起来不给了,是侵犯私有财产,但是对于这起事故,那个工人穿拖鞋作业也负有责任,所以相对你叔叔赔偿就要少一点,最好还是去找律师,然后准备应对起诉
参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09
1、你叔叔与包工队之间应属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受伤者之间属劳务关系。
2、你叔叔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一是你叔叔让他们施工房屋属于农村二层以下的话,不需要审查对方资质;如果是城市住房或二层以上建筑的话,就应该找一个有建筑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来施工,对方没有资质,你叔叔就有过错。二是你叔叔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踢住窗户,如果能的话,这一点上不存在过错。如果还是农村二层以下民房的话,就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占以上之一或之二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包工头没有资质却承揽相应的工程也存在过错,且管理不善,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受伤者作为成年人,在施工时穿拖鞋属违规作业,也存在过错。起诉到法院的话会判决分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受伤者自己投的保险所得的理赔款属其个人合法财产,你叔叔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占有是不对的,应当归还。
第2个回答  2010-09-09
你叔叔将自己的装修工程叫同村的包工头承揽装修,这样,你叔叔与那包工头之间就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你叔叔属于提供劳务者,包工头属于接受劳务者也即承揽人。
这里还要搞清楚,哪个伤者究竟是谁雇请来的呢。如果是包工头雇请来的,那他就属于接受劳动的包工头的雇工,接受劳动的包工头在施工中所伤的第三者雇工。损失当然应由包工头承担赔偿。如果你叔叔在现场有过错,也就应当承担其相应过错责任了。
这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10-09-09
首先,你说的情况属于雇佣法律关系,你叔是雇主,受伤者和包工头是雇员,雇员在从事劳务过错程中受伤,你叔作为雇主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至于你叔是否有踢两脚关系不大,即使你叔没有踢,窗户掉下来砸伤了工人,你叔也要承担责任。
第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自己施工中安全意识不强,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你叔的赔偿责任。
第三,你叔拿他的保险赔偿金2000元,不属于侵占,是事出有因的抵扣行为。
第四、原告可以只起诉你叔,这是他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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