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如题所述

不能。

1、赔偿金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其计算的标准是补偿金的双倍。属于一定的惩罚性质。

2、补偿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通常是劳动者因为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主张的权利。或者是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动合同由于客观情形无法继续履行,比如合同到期,单位搬迁,破产等情形下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综上赔偿金和补偿金针对的情形不同,性质也不同,所以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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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26
可以同时主张。
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法定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26、27条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赔偿金。依据第25条接触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有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并用。
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15条,有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制度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2个回答  2017-01-16
不可以
1、赔偿金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其计算的标准是补偿金的双倍。属于一定的惩罚性质。
2、补偿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通常是劳动者因为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主张的权利。或者是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动合同由于客观情形无法继续履行,比如合同到期,单位搬迁,破产等情形下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综上赔偿金和补偿金针对的情形不同,性质也不同,所以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1、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6-12-26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不少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理由:一、从法律、法规的内容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表面上看似乎明确了二者不能并用,其实这条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比如: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该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五种情形,导致劳动者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就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既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又支付赔偿金。二、从效力等级上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二者不存在级别高低的问题。三、两个法律文件规定的角度不同。 《条例》是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规范,而《司法解释》是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予以规范。四、从“二金”的性质看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钱款,而赔偿金则是惩罚性质,二者并不矛盾。 综上,可看出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定情形,就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所以如果具备以上法定情形,劳动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第4个回答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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