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已经进行了工伤赔偿,还能否主张因解除合同,单位对我进行双倍赔偿

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对我的工伤进行了赔偿,我现在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还能否申请因为没有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我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一年多了,还行不。另外,公司当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还能申请给我补上吗,我该怎么做

如果单位是损害赔偿的主体(即侵权行为人),同时又为你进行了工伤申报、认定及赔偿,那么,即使你在享有工伤赔偿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能再向单位要求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单位不是损害赔偿主体,你在享有工伤赔偿之后,即使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可向第三人即实际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从而获得双倍赔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14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第2个回答  2010-09-13
不可以的,你要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1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相干,可双重享受,同时申请赔偿。
第4个回答  2010-09-13
可以约谈律师,没有陈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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