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非农户口,父亲和母亲的地分别在同村的姐姐和妹妹的名下,现父母双亡,姐姐和妹妹有权继续经营原来父母的地吗?村集体有权收回吗?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的,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因此,姐姐和妹妹有权继续使用土地,村集体无权收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扩展资料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