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3月1日进入长安一家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与公司签了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二年的劳动合同,这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说给3个月的补偿金,是月工资*3 , 并且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补偿基数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不超过3600元(1200元*3),如果我的月平均工资是4000元/月,这样给合同吗? 急救!!!
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开始算,还是从进厂日期开始算??? 东莞市2009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1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