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坑蒙拐骗)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得单位要赶你走才有钱拿;你自己想走没钱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某些情况下单位可以选择给你一个月工资让你走路或提前30天通知你走路而不必补偿,利用价值不大)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破产或大规模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是单位要给你降工资,你不同意,辞职时可以敲点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是单位完蛋会补偿你)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想拿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法律,只能在单位有错在先的情况下才行。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没有希望的,引用的三十八到四十四条原文太多了,你若信不过我就自己去看原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