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20万元,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合同中约定到还款期债务人未能偿还将由担保人履行向债权人还款的义务。一年的偿还款期届满以后,债务人因没有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并下落不明,债权人遂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经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与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担负还款义务,没有先诉抗辩权,并有权在偿还债权人债务以后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问题:
1.诉讼期间担保人在未能找到债务人核实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债权人出示借款凭证?(借款担保合同除外,如银行划款记录、收条等)债权人无法出示或举证,仅凭担保协议有签名法院是否认为此担保有效?
2.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是否能向债权人和法院提供债务人可被执行的财产的证明和线索,而申请先对债务人进行财产清偿、财产保全等,不足的在予以承担?
3.在法院未采取强制执行,或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前,债务人开始向债权人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还债,债权人还能向法院提出对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请求吗?
4.法院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后债务人开始向债权人还款,担保人还需要继续履行法院判决吗?还是需要申请变更呢?
5.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后重新定制还款计划合同,那么担保人的责任是否就终止了?还会要求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吗?
问题有点多,希望能得到专业人士详细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