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8
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就是对该问题的明确解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个回答 2009-11-16
可以的,在担保法上不履行和不能履行具有很大的差异,一个是连带担保责任,一个是一般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那么主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或是担保人或是要求双方一并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那么必须经过仲裁或是诉讼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任然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如果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就属于连带保证,如果约定属于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属于一般保证。
第3个回答 2009-11-16
可以,但是前提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了
第4个回答 2009-11-16
可以。当债务人不还款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则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